內容 |
【記者陳乃綾、李娟萍/台北報導】 台灣大學會計學系系主任兼所長林世銘表示,企業首次適用IFRS導致保留盈餘增加時,政府應不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建議財政部及早公布稅務處理方式,讓企業提早準備。由台大會計學系暨研究所主辦,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台大商學會計文教基金會及本報協辦的「導入IFRS重大稅務議題與解決方案研討會」日前登場,因內容攸關企業未來稅負計算方式,吸引包括台積電、聯電、台塑、中華汽車、潤泰、元大金控、國泰人壽、中信銀、台灣人壽等300多家上市櫃公司人員參加。
研討會由證基會董事長吳壽山擔任主持人,也邀集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企業界財務主管與會分享意見。稅務主管機關財政部亦全力支持參與盛會,由次長張盛和率賦稅署團隊,蒐集產官學界對IFRS稅務議題的建議方案。
「早點啟動是導入成功的關鍵。」林世銘建議,政府在今(100)年底前,應預先發布IFRS課稅方向,以利企業選定IFRS會計政策。他認為,財政部可就「首次採用IFRS的保留盈餘變動」徵免原則等影響層面較大的問題,儘速宣布課稅或免稅的見解。
金管會IFRS專案小組與林世銘見解相同。林世銘認為,IFRS轉換日調整期初保留盈餘增加數,不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為保留盈餘加徵10%的計算,在所得稅法上是規定以各年度「稅後純益」為計算始點,但轉換日增加數並不計入當年稅後純益。
不過,並非永遠不課稅,林世銘指出,企業應保留2013年初調節的金額紀錄,在相關損益實現(企業賣掉土地,獲可分配盈餘)時,應納入保留盈餘,並加徵10%營所稅,這樣與未適用IFRS的公司才有公平一致的課稅方式。
林世銘舉例,一筆土地按原會計準則成本入帳為600億元、IFRS重估後為810億元。若企業2014年以830億元出售,該年度保留盈餘僅增加20億元,但事實上企業入帳230億元,因此應以230億元去計算應加徵10%的保留盈餘。
因此,2012年後,企業帳上雖是重估後的公允價值,但仍須保留一套資產調節表,將資產重估前後價值詳細列出,作為實現損益後的課稅依據。
針對IFRS期初數增減是否列入稅額扣抵比例,林世銘認為,分配2012年度盈餘時,不必計入稅額扣抵比率,採原GAAP金額即可;但分配2013年度盈餘時,應計入2014年基準日扣抵比率的分母以計算扣抵比率,這樣分配保留盈餘時,才不會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形。基於「未實現尚無現金收付、無實質所得應免稅」的通例,林世銘建議財部,未來可修改營所稅查核準則第111條,增列2013年「首次試用IFRS調整期初保留盈餘的未實現損益不適用」的豁免條款,才能符合稅務實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