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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夜點費屬工資 法官判資方敗訴
內容 【聯合報╱記者魯永明】

台塑集團台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嘉義地院判決給付鍾姓員工退休金併計17萬多元夜點費,上訴主張夜點費不算工資;法院認為,夜點費是資方對特殊工作條件,固定常態工作勞工的現金給付,具經常與對價性,應屬工資,昨天判台灣必成敗訴。

鍾姓員工原在南亞上班,後調台灣必成,從64年到99年退休,年資35年,他不滿公司未將他退休前6個月每月支領的夜點費計入退休金,提告公司應補差額17萬3799元,簡易庭勝訴,公司上訴。

台灣必成主張,夜點費是南亞公司以前提供便當演變,65年以前供應消夜便當,後改發夜點費,每小時45元,未輪值上工不發,不具勞務對價,屬恩惠、勉勵福利;日夜輪班是法定工作型態;若列入工資,將重新檢討薪資制度,不利在職人員。

法官認為,鍾姓員工每月領夜點費,中班下午4點到凌晨零點,夜班凌晨零點到上午8點,夜點費屬經常性給與,被上訴人夜間工作常態,資方每月固定給付,又上夜班不利勞工生活健康,公司對上夜班勞工給較日班勞工較高工資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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