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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發展勞工年金險 法條成枷鎖?
內容   工商協進會理事會日前行文勞委會,提案建議修訂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5條文,放寬企業選擇勞工退休年金保險的限制。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5條規定,年金保險制必須是雇用勞工200人以上的企業,而且要經工會同意,如果沒有工會,就必須要有一半的員工同意,才能選擇投保,但是,工商協進會指出,200人的計算基礎,勞委會並沒有排除選擇舊制的員工。

工商協進會表示,在勞退新制實施後,勞委會並未強制勞工選擇新制,而有員工200人以上的企業,多是中大型企業,福利制度較好,流動率也低,因此,資深員工都會選擇舊制,若選擇舊制的員工超過半數,按35條的規定,新進或資淺員工就沒辦法在個人帳戶制與年金保險制中,有選擇的機會了,只能用個人帳戶制。

工商協進會指出,35條還規定年金保險制的收益不得低於當地2年定存的利率,勞委會還打算進一步修訂,年金保險在給付期間還必須負保證收益責任,工商協進會認為,在已經要求預定利率作為保證,如果還要負保證收益責任,等於是要求承作業者負擔雙重保證收益的責任。

工商協進會進一步表示,業者承作年金保險業務,是沒有辦法像個人帳戶制一旦發生虧損可以由國庫撥補,35條的規定有如一道枷鎖,是為了綁住業者,不想在國內發展年金保險制。

因此,工商協進會建議,如果勞委會的本意不是想要阻擋年金保險制在國內發展,就應修訂35條有關人數200人及保證利率與收益的限制門檻。

【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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