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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發生財務困難,與債權人協商「以股償債」,按照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規定,清償債務的帳面金額與股票公平價值間的差額應認列為公司損益。
實務上,債務人對以股償債的處理相當分歧,有些公司認為不會認列任何損益,但也有公司認為會產生損益。
因此,國際財務報導解釋委員會(IFRIC)在2009年時,發布IFRIC 19關於「發行權益工具以消滅金融負債」解釋令,讓公司在以股償債時有一致的會計處理原則。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江美艷舉例,甲公司欠款100萬元,與債權人協商發行50萬元股票作為償債,就要按兩者之間的差價50萬元認列利益。
為避免欠款公司濫用以股償債,江美艷強調,並非所有以股票償還債務都可採用IFRIC 19的規定,例如,若公司是向股東借款,可能涉及雙方之間的刻意安排,就不適用IFRIC 19;或者明明有償還能力,卻安排以股償債,也排除在適用之外。
IFRIC 19適用於2010年7月1日開始的會計年度,並允許提前適用。台灣目前對於企業以股償債,並未有明確的會計處理解釋,不過台灣將在2013年與IFRS接軌,因此未來也將適用IFRIC 19這項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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