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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旦夕禍福,勞工執行職務時若遭遇意外,除了依勞政法令認定是否為職業災害,民法早就訂有大原則。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日感慨說,民法保障受雇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受損害時,可向雇主求償,「但大多數民眾都不知道這條法令,非常可惜。」台中日前發生女業務員拜訪客戶,慘遭對方囚禁施虐的社會案件。現代婦女基金會昨日舉行記者會,呼籲女性業務員別為錢賭性命,應審慎看待職場人身安全。 王如玄受邀出席記者會時強調,這不只是女性業務員議題,而是全體勞工職場安全的議題。 她表示,民法八十八年修正時定下大原則,第四八七條之一說:「受雇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雇用人請求賠償。」 王如玄說,她過去主持律師事務所時,某天偶然發現這條條文,嚇了一大跳,還去找民法學者確認法條意思,「這才發現民法賦予雇主的責任相當大,我馬上就去保了雇主意外險。」
王如玄舉例,她請員工去寄信,員工若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而本身並未違反交通法規的話,員工可依民法上述條文向她求償。另方面,現行勞基法、勞工安全衛生法都有職業災害相關規定。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長傅還然表示,原則上,勞工因執行職務、公務等職業上原因而遭受傷害、死亡或殘廢等,都可視個案事實認定為職災,雇主需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予以補償。他說,此與民法四八七條之一的精神相同。
官員舉例,如媒體從業人員在採訪過程中發生意外,亦可認定為職災。但有律師抱持存疑態度,擔心會過於擴張雇主責任,例如業務員至客戶家商談公事遭遇意外,該客戶的危險性,雇主很難掌握。 勞委會近日會委託學者蒐集實務判例,進行法律及各界意見分析。另一方面,為強制雇主對員工執行業務時可能遭受的危害進行風險評估,並採取積極必要預防措施,勞委會另擬參考國外經驗,修法增訂雇主的一般責任義務。
中國時報/A8 2009/09/10 記者朱芳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