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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會計新知》 導入IFRS 稅務議題須早因應
內容 金管會已於98年5月14日發布我國採用IFRS的時程表,IFRS的導入不僅是衝擊企業的財務報表,也對企業的稅務面產生重大影響,衍生出的稅務議題須及早因應。本文以首次適用IFRS對期初保留盈餘之影響為例,提出IFRS導入時於稅務面可能產生的議題。

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照IFRS1,在首次適用IFRS除列、認列、重分類及衡量資產和負債時,除16項得選擇免追溯調整項目及四項強制排除追溯調整項目外,應追溯採用所有IFRS相關規定,進而影響企業期初保留盈餘。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規定,前期損益調整收入或損失直接列入資本公積或累積盈虧科目者,應作帳外調整,分別列入本期營業外收入或損失核計。然而,首次適用IFRS所造成的期初保留盈餘的增加或減少,是否直接適用前述規定?此議題有待稅務主管機關之釋示。

未分配盈餘稅及稅額扣抵比率
而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前揭所稱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稅後純益,減除稅法規定項目後之餘額。

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

我國最近的稅制改革並未取消企業殷殷期盼之加徵未分配盈餘稅規定,是以,依現行規定企業當年度依財務報表計算之盈餘若未分配給股東,則需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在首次適用IFRS 時,無論期初盈餘因而增加或減少,以前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及股東可扣抵稅額是否須逐年配合辦理更正,抑或是歸屬首次適用年度辦理,也有待稅務主管機關儘快考量做出決定,甚或就是否取消加徵未分配盈餘稅納入下一階段之稅制改革議案。

再者,若公司已於以前年度股東會依採用IFRS前計算之盈餘全數分配股利給股東,帳上已無累積盈餘,而公司採用IFRS 後使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減少的部分在稅法適用上應視作累積虧損或是資本之退回,股東可扣抵稅額若有超額分配之情形時,又當如何處理?

全球稅務規劃
導入IFRS,對立足台灣的跨國企業,其稅務影響不僅僅只限於台灣,企業還必須以集團著眼,分析海外子公司導入IFRS 時程,除了對台灣母公司的合併財務報表盈餘影響外,也應考量對各地子公司首次適用IFRS對期初保留盈餘的稅務影響。海外子公司可發放的現金股利通常係依當地法定財務報表的盈餘為計算基礎。若當地法定財務報表改採IFRS,則財務報表中的盈餘也會受影響,包括初次採用對過渡性時期之期初保留盈餘及後續每一會計期間的盈餘。是故企業須根據衡量改採IFRS對海外子公司可供匯回盈餘的變化,以及考量子公司發放之盈餘究竟為股利或股本匯回,進而及早調整現金匯回策略、妥善規劃現金流量及減少可能不利的稅負影響。

經濟日報/D3 2009/08/07 
作者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郭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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