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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 十四 條 第 四 項 日期文號: 財政部97.12.29台財稅字第09704569880號 摘要: 公告9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主旨: 公告9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據: 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98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 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 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8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舉例說明,陳先生98年1月10日自甲公司退休,他在甲公司的服務年資為20年,退休時領取一次退休金2,000,000元,此筆退休金因一次領取總額在3,380,000(169,000×20年)元以下,故所得額為0。相同案情,若陳先生領取之一次退休金為8,000,000元(超過339,000×20年),則此筆退休金應課稅所得額為2,920,000【﹝339,000×20-169,000×20﹞÷2+﹝8,000,000-(339,000×20)﹞=2,920,000】元。
常有扣繳單位以實際給付金額填發扣繳憑單,而未將定額免稅金額自實際給付金額中扣除,請各公私立機關、團體、事業扣繳義務人注意,正確計算退休人員退職所得免稅金額,以維護退休人員權益!又退休人員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總額減除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6 ﹪稅款,退休人員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按給付總額減除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20 ﹪稅款,請扣繳義務人一併注意配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