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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老年基本年金 有不動產也可領
內容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資格之一有關持有不動產價值不得超過500 萬元規定,實際上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該棟房屋價值是可以扣除,不少老年人因為不動產價值超過500萬元遭取消發放,但是再扣除自有唯一之房屋價值提出申復成功,又重新恢復按月領取每月3,000元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勞保局指出,依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發給3,000元資格,除年齡滿六十五歲(即民國32年10月12日以前出生)的老年人,而且沒有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領取軍公教 退休金、或是領取社會福利津貼,以及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還必須最近三年,每年在台灣居住超過183天、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低於50萬元、以及擁有不動產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等,其中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而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不過,勞保局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其一為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其二為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四百萬元為限。也即是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老年人,有關不動產價值不超過500萬元部份,如僅有一棟房屋,是可以扣除。

  以居住台北大安區的尤太太為例,尤太太為民國26年次,在國民年金制度實施前,每月已領有3,000元敬老津貼(直接匯入郵局戶頭),其後接續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但是今年初卻被通知以擁有不動產(土地、房屋)價值超過500萬元,不符合請領資格,將取消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發放。

  尤太太左鄰張太太也發生同樣情形,但是張太太家中念法律系的女兒知道法令規章完整規定條文,兩家兩位老年人同時向戶政與地政申請戶口謄本與房屋等相關證明文件,在兩個月內,即填具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並且檢附原核定含影本,向勞保局國民年金監理會申請審議,近期申復成功,獲得撤銷原函件,恢復仍按月發給3,000元到尤太太與張太太的指定金融機構帳戶。

工商時報/C3 2009/06/16 記者林燦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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