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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修正條文已通過,並於98年5月1日起施行,修正條文中放寬了多項就業保險給付項目及標準,並將加保年齡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同時將依法在臺工作之本國人的外籍配偶、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亦納入就業保險適用對象。
勞保局強調,只要是服務於僱用員工1人以上的公司,雇主就必須在員工到職當日為其申報參加就保,雇主若沒幫員工加就保,勞工失業時,即無法向勞保局請領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五種就業保險給付。另外,勞保局特別提醒,於職業工會加保的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朋友,仍須由受僱單位申報參加就業保險,才能享受就業保險的保障。
符合就業保險加保資格且目前參加勞工保險之受僱勞工,勞保局將自98年5月1日修正施行日起逕予納入適用就業保險,並按月投保薪資1%費率計收其就業保險保險費,請投保單位詳予核對98年5月份保險費繳款單所附異動明細資料是否正確,如有不符或漏列情事,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儘速向勞保局反映,以保障員工權益。投保單位嗣後如僱用本國人之外籍配偶、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應於其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以符規定並維護員工權益。
行政院勞委會勞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