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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業於98年3月31日立法院完成三讀,且經98年4月22日總統府公佈(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4001號)。按修正後條文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即得向雇主申請自請退休。
二、查勞動基準法之退休可分為「勞工自請退休」與「雇主強制勞工退休」,該法第54條強制退休年齡已於去(97)年5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5071號令公布延長至65歲。本次修法係基於為避免勞資權益變動過大,及符合該法第53條鼓勵勞工久任之原立法意旨,在原自請退休要件外(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或工作25年以上者),增訂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亦得自請退休。
三、適用勞退舊制(勞動基準法退休金)或選擇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於符合新修正之規定時,即得向雇主請求退休,其勞退舊制之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及第55條計算退休金。94年7月1日後始到職或離職後再受僱者,依法均應適用勞退新制,年滿60歲(不限年資)即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適用勞退新制期間個人專戶累積之退休金,其退休權益並不會受到本次修法之影響。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009/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