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修法說明:「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定自98年5月1日施行。未來就業安全保障更上一層樓,所有550萬名參加就業保險的受僱勞工均可受惠。
修正重點:
加保年齡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
擴大納保對象:本國人之外籍配偶、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依法在臺工作者,納入就業保險適用對象。
增列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勞工參加就業保險年資累計滿1年,育有3歲以下子女,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不論父或母都可申請津貼。給付標準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合計最長可領12個月。
延長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失業給付期間至9個月。
失業勞工依扶養眷屬人數加給給付或津貼:增列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故給付或津貼標準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增列得辦理僱用安定、創業協助等促進就業措施,協助企業與勞工一起渡過經營困難期,發揮穩定就業的功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009/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