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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有自願提繳退休金的勞工請注意
內容 繳稅時睜大眼,以免虧大了!

請轉知所屬有個人自願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之員工仔細核對「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之金額,以免多繳稅款!

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可從所得總額內扣除

9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將於98年5月1日開始申報,如在97年度有個人自願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者,於收到雇主所製發之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仔細核對該憑單所列之「給付總額」是否已扣除「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及該「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與雇主所製發的97年度所代扣(收取)之個人自願提繳的退休金金額是否相符,如發現金額有誤或漏未列報者,應立即向雇主反映,並請雇主儘速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免多繳稅款。

查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提繳單位)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案例】說明
雙贏公司勞工王德富君,每月工資總額50,000元(提繳工資為50,600元),自97年1月起至該年10月止,王君每月自願提繳工資6%退休金。

王君97年度薪資所得:50,000*12(月)=600,000元
王君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50,600(元)*6%*10(月)=30,360元
提繳單位應為王君開立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600,000元─30,360元=569,640元

依上例,提繳單位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填寫給付總額(A)欄及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D)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台灣勞工電子報第三期 20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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