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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工退休基金之運用,政府負有二年期定存之最低收益保證,絕不會損及勞工退休金權益
內容 勞委會表示,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明定,提繳期間之運用收益如低於同期間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計算之收益時,應以保證收益給付之,而若超過保證收益時,則將其全數分配至勞工個人專戶中,因此,勞工所領之歷年運用收益金額不僅不會是負數,且絕對不會低於保證收益之數額,勞工退休權益絕對可以確保。

復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之立法背景在於保障勞工領取之「歷年」提繳退休金運用之最低收益,並非勞工退休基金年度收益遇有低於保證收益時,即由國庫予以補貼差額,以兼顧國庫負擔及勞工權益之衡平,該條之立法意旨在立法院審查記錄亦已明載。我國資本市場屬淺碟型,基金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規定辦理資產評價時,自有產生未實現損失之可能,惟未來並不表示市場價格不會回升,若每年辦理結算,恐生「勞工獲利、全民買單」之不公平情形。

勞保局自95年3月起每年均就前一年度基金運用收益辦理盈虧分配,並揭示於個人專戶中,97年度即循例本公開、透明原則依實際損益辦理分配,個人帳戶收益呈現「負數」,僅係呈現基金運用結果之方式,勞工退休權益依法仍獲得充分保障。

勞退基金係為退休儲備之資金,基金之運用應著重長期且穩定成長之收益。新制基金於94年7月開始提繳初期係委由勞保局保管,俟監理會於96年7月成立後始進行投資運用,至今僅1年餘。97年在遭逢百年罕見之全球金融風暴衝擊下,觀諸國內外退休基金多呈現虧損超過20%以上之情況,新制基金收益負6.06%,表現相對穩健,且98年截至2月底,基金報酬率為0.0829%,收益數為2億9,374萬元,已率先轉虧為盈,預期未來將隨全球景氣復甦而展現長期績效,確保勞工退休生活福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退基金監理會 200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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