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就業保險法修正案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就業安全保障大躍進。
內容 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案,所有550萬名參加就業保險的受僱勞工將可受惠。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考量勞動年齡往後遞延之趨勢,並保障勞工加保權益,將加保年齡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

二、本國人之外籍配偶、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依法在臺工作者亦可能面臨失業之風險,為提供其就業安全保障,將其納入就業保險適用對象。

三、增列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主要用意,是希望勞工育嬰期間可保有工作,穩定就業,又可以領取津貼,保障其基本生活。未來只要參加就保年資累計滿1年的勞工,子女在3歲以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不論父或母都可申請津貼。給付標準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合計最長可領12個月。勞委會強調這樣的設計,對於落實性別平權,父母負有共同育兒責任,及降低就業市場對女性之就業歧視,可說是邁開一大步。

四、延長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失業給付期間至9個月:現行失業給付發放標準為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最長可領6個月,考量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其平均失業週期較長,再就業比一般勞工困難,故為加強保障其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延長該等失業給付請領期間最長可領9個月。

五、失業勞工依扶養眷屬人數加給給付或津貼,最高可為平均月投保薪資80%:考量失業勞工面臨工作收入來源中斷,將連帶影響其家庭生計,增列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故給付或津貼標準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六、增列得辦理僱用安定、創業協助等促進就業措施,協助企業與勞工一起渡過經營困難期,發揮穩定就業的功能。

勞委會表示,後續相關子法研擬、行政籌備及宣導工作等配套措施,已積極辦理中,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延長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失業給付期間部分,預計上半年可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保險處 2009/03/31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