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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寒冬,陸續有許多企業在壓力下,匆忙的結束營業。在這個過程中,除申請解散清算外,企業主也應注意勞工退休準備(此指勞退舊制,前身為中央信託局,目前由台灣銀行接管承辦)處理。由於勞工退休準備金餘額不會出現在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故也容易被忽略。
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存於中央信託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係以支付退休金為原則,支付資遣費為例外,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完退休金後,可動支做資遣費(註:除上述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外,其餘費用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支用)。
營利事業若轉手換其他法人個體經營時,經約定全部員工均由新組織留用並繼續承認其年資者,其以往年度已依法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得轉移新組織列帳。
勞工退休準備金做為資遣費勞工於事業單位歇業時,萬一遭雇主積欠資遣費,而雇主又無力支付甚至行蹤不明,導致無法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支用勞工退休準備金程序者,勞工應儘速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給付資遣費;勞工於取得法院勝訴判決證明及歇業證明後,可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再轉請台灣銀行辦理撥付資遣費。
在完成解散註銷後,在若已無投保之勞工且帳戶有餘額時,很多公司都忽略可以申辦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故可申請退還。
惟實務上常見企業主為了面子問題,在資遣所有員工後,草率結束營業,不會特別留下書面證明文件。如此一來要申請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時,恐有提不出所需證明文件的問題。人去樓空後,要回頭重建證明文件將耗費許多時間及資源。所稱的證明文件包含解散註銷證明、解散時勞保退保名冊轉出表、解散時勞工前六個月工資名冊、資遣費發放名冊正本、勞工資遣證明及離職申請書影本等。
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剩餘款可返還給企業時,企業所收到款項應併入該事業計算清算所得,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清算時有漏列該項所得,應立即提出更正申報以免被以漏報所得處罰。
除上述所提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問題外,企業在結束營業時,往往尚須面對許多其他問題包含會計的問題、法律的問題、稅務的問題等等。有經驗專業人士是可以協助企業家以最佳方式,將應處理事項以最佳方式處理完成並避開不必要之風險。毫無規劃的將企業棄之不顧,不是一個好的選項。
經濟日報/D3 2009/02/24 作者曾回依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