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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是一家科技業基層員工,去年11月起公司就開始實施無薪休假。年底時,雖然政府已經公告無薪休假期間雇主仍須給付基本工資,但現在公司卻要求我們簽署「自願留職停薪申請書」,這樣一來我們幾乎完全沒有薪水了。請問公司可以這樣要求嗎?有什麼方法可以補救呢?
A「留職停薪」是勞資關係中法定的專有名詞,例如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普通傷病假」超過一定期限後,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仍未痊癒者,得請求留職停薪。
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中,也有「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但因為留職停薪期間,勞工不但無法從事工作,雇主也因此無須給予工資,對於勞工家計生活影響極大。因此在勞動契約關係存續中,由於雇主有工資續付的法定義務,原則上「留職停薪只能由有需求之勞工主動提起,雇主不得強迫勞工申請留職停薪」。其理由有如勞工符合法定退休年齡後,要不要自請退休是勞工的權利,雇主不得強迫勞工提起自請退休一樣。
雇主唯一可以命令勞工留職停薪者,只有在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符合工作規則懲戒條款事由重大時,在不立即解僱勞工前提下,才可以採取留職停薪之處分。
因此,雇主如果強迫勞工提出留職停薪申請,在法律上應該等同於可歸責於雇主事由之停工,雇主仍必須給付全額工資。如果雇主未依法給付全額工資,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規定,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後終止勞動契約。
其實阿德公司的作法,即使要求勞工簽署了留職停薪的申請,但該留職停薪根本不能叫做法定的留職停薪,充其量只是無薪休假的一種延伸措施,屬於脫法行為。因此阿德公司在所謂的留職停薪後,如果仍未給付基本工資時,阿德可以相關單位申訴,請求政府當局趕緊介入進行勞動檢查,對於不法雇主予以開單處罰。
自由時報 2009/1/15 作者邱駿彥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