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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吳碧娥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雖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自行擬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並得列為公司費用,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可自行超額提撥,否則超出部分的金額,將不予認列。 公司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須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考量各項因素及實際狀況與需要,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自行擬定提撥率,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以費用列支,但金額不可超過核備的提撥率。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某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將提撥至中央信託局退休金專戶的勞工退休準備金285萬餘元,列為其他費用,經查甲公司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為1,788萬餘元,但甲公司當初向主管機關報請的提撥率只有2%,可認列為費用的金額應為35.8萬元(1,788萬元X2%),但甲公司卻提撥285萬餘元,國稅局便調整剔除超限列報的250萬餘元。 甲公司主張,是因為為配合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經自行估算後發現尚不足900萬元,才在95年度提撥285萬餘元到退休金專戶,但因甲公司未依規定調整提撥率,且未報經勞工主管機關核備,仍遭台北市國稅局剔除補稅。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許春安呼籲,公司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不論是擬定或調整提撥率,均應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如果實際提撥的金額超過當初核備的提撥率,即使仍在已付薪資總額15%的限度內,仍不符規定,將遭補稅處罰。
【2008-10-3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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