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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陳雪蓮
不繳保費的國民年金有「排富條款」,即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超過50萬元,或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就不能領年金。 不過,這兩個條件為逐年審查,假如第一年條件不符合就不能請領,若到第二年符合條件,即可請領。 國民年金法將未納入職業保險的人納入,並且將原本實施中的敬老津貼和原住民敬老津貼整併進來,因此,國民年金的領域,有一族是有繳保險費的,另有一族則是無需繳費的,這兩族人負擔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也不同。 有繳交保費族,即25歲至65歲間未參加職業保險的人,以及符合加保條件的退休族。給付項目有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死亡喪葬給付,以及遺屬年金給付等。 不用繳費族,有三類人,包括(1)97年10月1日前已年滿65歲者、(2)滿55歲未滿65歲之原住民,以及(3)滿25歲,但未滿65歲,參加保險前為重度身障且無工作能力者。 其中,逾65歲的國民,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是相當於敬老津貼的延伸;年滿55歲未滿65歲之原住民,請領的相當於原住民敬老津貼。也就是將過去原有的福利納併入國民年金,所以,相關人等均不能享有國保中的死亡喪葬給付和遺屬年金給付等。 另外,國民年金有排富條款─如果有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1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或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在500萬元以上的情形,即不能領老年給付。 至於需繳費的民眾,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累計保險年資,至年滿 65歲時,即可以申領老年年金給付。如果保險費正常繳納,且未領取政府社會福利津貼,老年年金金額原則上每月可領3,000元以上,保險年資愈長者,領取金額愈高,並無排富條款之規定。
【2008-09-19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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