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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建議:須在同公司工作10年以上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法院5月才剛通過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從60歲延至65歲,又擬修法明訂勞工滿60歲可自請退休。研擬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表示,此舉在保障中高齡勞工權益,不過因勞委會擔心退休人數遽增,國民黨中央日前居間斡旋,目前傾向同意未來須在同公司工作滿一定年限以上勞工,才適用60歲退休的規定。勞委會已擬將「在同公司工作期限」訂為10年,近期將與立委協調以確定立法方向。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徐中雄指出,5月剛修正通過勞基準法54條,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從60歲延至65歲,原意雖要保障勞工工作權,卻使適用勞退舊制、且預期在60歲退休的勞工權益受損。
關鍵在於,依照勞退舊制,勞工自請退休有兩要件,一是在同一單位工作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另一要件則是在同一單位工作25年以上,符合其中之一,才能退休。
但是在2005年勞退新制實施前,勞委會曾建議年齡接近60歲且公司財務健全的勞工,選擇舊制較有利。結果當時選擇舊制者,原自認60歲即可退休,但立院後來卻在國營事業工會主導下,將強制退休年齡延長到65歲,對這批勞工而言,要領退休金至少還要多等5年。
徐中雄說,中高齡勞工要多等5年才能退休,萬一企業倒閉,無法領退休金的風險將更高,他因此提案,年滿60歲即可退休。
但勞委會擔心退休年齡不到半年內,從60歲修到65歲,又再從65歲修回60歲,可能使雇主提撥勞退金不及,抱怨政府朝令夕改,反使雇主萌生「關廠逃避」之想法。
在國民黨智庫及勞工學者的斡旋下,徐中雄與勞委會各退一步,勞委會接受修法「60歲可退休」主張,徐中雄則同意增訂但書,凡適用60歲可退休的勞退舊制勞工,必須具備在同公司工作一定期限以上的條件,確保雇主提撥足額的勞退金,降低資方壓力。
【2008-09-08/工商時報/A11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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