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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退提繳工資分級 工總盼上限15萬元
內容 ■ 記者鄭秋霜/台北報導

勞委會今 (17)日邀請工商團體研商勞退金條例相關議題,全國工業總會將建議,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最高級金額,不超過15萬元,且勞工退休金監理委員會應有一定比率的業者委員,業者所提撥的勞工退休金,也應挪部分比率由業者來管理或供業者融資之用。
在行政院長游錫堃發出產官「有溝沒有通」感嘆,並要求各部會加強與企業界溝通後,勞委會今天將邀請工總、工商協進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壽險公會等多個工商團體,研商勞退金條例相關議題,討論勞退金戶頭轉移、月提撥工資分級表、監理委員會及五年提足等題目。

工總將在會中提出一份數千字的建言書,詳列工總對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的具體意見。

在提繳工資分級表方面,工總建議,提繳工資分級表最高級金額,應限在不超過15萬元(參照所得稅法退職所得免稅標準)。而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則建議第一級至第22級金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至第22級金額訂定。

至於勞工每月工資若低於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一級金額,則建議依實際所得工資,計算勞工退休金的提繳。工總也對工資範圍提出建言,以便釐清「經常性給與」及「非經常性給與」的爭議。

對於委任經理人的定義,工總指出,只有勞工才受勞基法保護,所謂經理人是否為勞工,在實務上具有相當爭議。因此,所謂委任經理人,工總建議當應依公司法的規定加以認定,故建議勞退金施行細則應列入委任經理人的定義為,依公司法規定,公司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並經股東或董事會同意聘任者。

有關勞工參加年金保險,離職後再就業如何適用問題,工總也建議,勞工參加年金保險,離職後再就業,新雇主未辦理年金保險,依本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提繳退休金,勞工也無法繼續提繳保險費時,原保險人應結算其提繳保險費及累積收益總額,扣除必要費用後,將其剩餘金額,存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記者鄭秋霜/台北報導】勞委會今 (17)日邀請工商團體研商勞退金條例相關議題,全國工業總會將建議,應准予分期付款結清勞工保留的工作年資。

至於雇主應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工總也建議,若事業單位已提撥的勞退準備金,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工總在其建言書中,對於結清勞工保留工作年資,建議應准予分期付款,以便利於結清勞工保留的工作年資及杜絕爭議。

工總對具體條文的建議為,勞雇雙方約定給付以結清勞工保留的工作年資者,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3項規定,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至於雇主應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規定,工總也建議,若事業單位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至於企業頗困擾的五年內足額提撥勞退準備金的精算問題,工總建議,精算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提撥率,在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依下列因素擬定,並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工總所建議的精算因素,包括事業單位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剩餘金額; 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的勞工人數及其工作年資;選擇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的勞工人數及其適用本條例前的保留工作年資;適用本條例後的薪資結構; 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適用本條例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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