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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退金賸餘款項 應併當年收入課稅
內容 記者黃詩凱/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請注意,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如實際支付後有賸餘,必須併入當年度的其他收入,向稅局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表示,依照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事業單位如已無須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例如消滅解散或者被併購,已經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之外,如有賸餘,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收入,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凌忠嫄說,當初各營利事業依法提撥勞退金時,都在當年度列費用,從所得總額中扣除,因此在事業消滅或被合併時,扣除實際發給勞工的退休金,如有賸餘,自然應該當作當年度所得,依法繳稅。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查核某案例時發現,甲公司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每年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支費用。

之後,台北市國稅局接獲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資料通報,發現甲公司於94年度經核准,撤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賸餘準備金含利息超過400萬元,但甲公司向指定金融機構領回後,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規定,列報當年度收益。

因此,台北市國稅局認為,甲公司在辦理9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短漏報這筆其他收入,因此要求甲公司補稅,並處以罰鍰。

【2008-08-15/工商時報/A15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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