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類別 退休金
問題 被動離職 資遣權益易保住
內容 記者陳雪蓮/台北報導


投資市場大震盪,在幾乎買什麼賠什麼的情況,投資商品買氣急涷,在面對客戶的抱怨和業績壓力下,最近銀行理專、證券營業員和保險顧問,主動、被動離職的情況越來越多,而在面對工作寒冬時,如果能領一筆資遣費,並取得「非志願離職證明」,就可在工作的空窗期,有足以度小月的基本資源。

全球經濟情勢急遽變化,使投資人大多賠錢,許多金融市場從業員也面臨超級壓力,一是客訴電話接不完,另一則是無法達成公司規定的業績,因此,撐不下去,主動求去的大有人在;而有些雖然苦撐待變,但公司未必願意給予這樣的機會,而明示、暗示其離職。

依據法令規定,主動求去和被動離職,權益大不同。

如果是主動提辭呈,基本上,既不能要求資遣費,公司也不會給予「非志願離職證明」,因此,除非是找到新工作,否則只能回家吃老本。

但是,如果是公司主動要求員工離職,則必需依法給資遣費,選用勞退舊制的,每年有一個月的資遣費;選用勞退新制的,則是每年半個月的薪資,外加提撥進自己退休專戶的錢帶著走。

另外,如果被動離職,取得「非志願離職證明」之後,可以循法定程序領取半年的失業給付,或是參加職業訓練。

只是,許多人因壓力的承受度或面子問題,不待老闆開口,即自行求去,當然也不會提出任何請求。

但是,也有一些時候,是公司不想付資遣費,因此會用調職或調工作地點的方式,讓員工自己知難而退。

而許多公司雖然會依法在裁員時給付資遣費,但是卻不願給予「非志願離職證明」。

法界人士指出,其實給員工「非志願離職證明」,對公司完全沒有任何實質影響,往往只是老闆在乎個人面子,或是企業形象,因此才會故意忽略員工權益,而使員工無法申請就業保險中的相關給付。

【2008-07-22/工商時報/D4版/理財百寶箱】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