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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退施行細則 工總提四大說帖
內容 譚淑珍/台北報導

 鑑於勞退新制將於明年七月一日實施,為免執行時引發勞資爭議,工業總會特別提出具體建議版本,並函送行政院、經建會做為未來訂定施行細則的參考,此外,也將在十七日勞委會召開的勞退新制相關議題會議中,當面提出工總的施行細則建議版本。

 一、對「工資範圍」的建議:依勞基法對於經常性給與項目是採取負面表列,亦即凡是條所列舉的給與項目,即屬「非經常性給與」,不列入工資內計算退休金,這業已經最高法院判決所採納。工總因而建議,上述規定列入施行細則內,具體建議條文為:「依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工資及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除適用該規定外,並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十條規定」。

 二、對「結清勞工保留工作年資應准予分期付款「的建議:採取優退辦法結清勞工保留工作年資者,除依勞基法提撥的專戶支應外,如果有不足或企業根本沒有提撥,但願意另籌設經費加以結清,可是無法一次結清時,能夠適用勞基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在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三、在勞資雙方爭議最大的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的建議上,工總認為,須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的應限「未依勞基法按月連續提撥,且在新制實施後,又無法依新制完全結清所有勞工保留的工作年資者」。

 四、對勞工參加年金保險,離職後再就業,如何適用問題:新制第三十五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投保年金保險,得不提繳勞工退休金。可是,對離職後再就業,如參加新雇主開辦年金保險時,舊雇主勞工提繳退休金,要如何處理的問題,沒有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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