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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工採新制自提退休金 免扣繳 也不得重複申報
內容 台北訊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繳退休金,且得自當年個人所得總額中扣除。是以,勞工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扣繳義務人得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免繳憑單的給付總額,納稅人辦理綜所稅申報不得重複減除自願提繳的退休金。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勞退新制實施以後,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其每月工資自願提繳6%以下之退休金可免納所得稅,該免稅額得否由扣繳單位出具證明單,供其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作為薪資所得之減項或作為列舉扣除額?

北市局指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是以,勞工依上述規定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的「給付總額」中,所以,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再行重複減除上開自願提繳的退休金。

北市局官員說,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所收到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的給付總額,未扣除符合上述規定自願提繳的退休金,應儘速請扣繳單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免繳憑單更正,以維自身權益。

【2008-04-26/經濟日報/B8版/稅法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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