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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未納入勞基法 研究助理抗議
內容 陳至中、朱武智/台北報導


行政院原訂今年元旦後,將大專院校工讀生、專案助理等臨時雇員納入勞基法保護,但遭大學反彈,不到2個月即收回成命。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台灣勞工陣線等團體26日至行政院抗議,痛批政策朝令夕改,讓學生成為「勞動權益孤兒」。

勞委會昨天鬆口表示,未來將採「事實認定」為原則,不做全面適用或排除的通案考量,但校方以獎助學金聘用的工讀生,以及專案計畫委任的研究助理,不適用勞基法。

勞委會鬆口 採事實認定

勞委會官員私下抱怨,很多私立院校都分不到「5年500億元」經費,但其聘用的工讀生、研究助理都適用勞基法,何以國立校院就不能?

臨時雇員已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享有基本工資、法定工時、勞退金、勞健保等保障。但大學財務負擔因此增加,向政府表達不滿,行政院決議將校內工讀生和專案研究助理排除適用勞基法。九五聯盟不滿,昨天率多位學生代表赴行政院抗議。

參與聲援的傳播學生鬥陣聯盟成員林靖堂表示,以輔大為例,研究生擔任教學助理,每周時數以8小時計,一個月約6、7000元薪水,乍看之下似乎不錯,但許多助理工作時數不只8小時,偶爾還得幫教授「把屎把尿」;實驗發生意外也沒有額外保障,實在不合理。

四類爭議人員 不適用勞基法

另據悉,行政院已責成勞委會因應,把國立校院適用勞基法有爭議的人員分成四類,第一、在國立校院跨校兼課的教師、國外講座教授,或依教師法聘用的專業技術教師;第二,各校以校務基金聘用的研究或教學人員;第三,專案計畫聘用的研究人員或助理;第四,以獎助學金聘用的臨時工讀生。

這四類人員中,前二類待遇遠高出勞基法標準,且可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因而排除適用勞基法。第三類研究人員或助理屬於專案委任關係,也不適用勞基法,第四類臨時工讀生是領用「恩給」的獎助學金,並非真正的聘僱關係,也不適用勞基法。這四類人員若有例外者,採事實認定原則,以判定是否適用勞基法。

【2008-02-27/中國時報/C4版/教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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