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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台幹大陸薪資核算分析
內容 劉芳榮


台幹在大陸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回到台灣是可以抵扣的,問題是大部分台幹並未在台灣申報由大陸支領的薪水。

這種拆分台灣大陸兩地發放薪水的模式,由於台灣稅務局不認同台灣母公司該承擔派駐大陸台幹的薪資成本,加上大陸稅務局也在加強查核外籍人士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反映真實收入,使得台幹薪資改由在大陸100%發放,由在大陸的台資企業完全負擔台幹的人事成本,已成為台商不得不面對的趨勢。

台幹薪資完全由大陸子公司發放,首先要面對是台幹個人在台灣的社會保險問題,因為不在台灣領薪水所衍生出的健保投保問題還好解決,只要將個人健保帳戶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便可以享受相同的健保福利。

但未達退休年齡台幹的勞保年資要如何連續計算,及勞退新制實施後,雇主須為員工提撥的退休金問題,至今仍無法解決,可以這麼說,勞保與退休金是改由大陸發放台幹所有薪資的最大障礙。

除此之外,一但要將台幹薪資改由在大陸發放,還得考慮一些執行面的細節:

1、台灣與大陸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不同

台灣個人所得稅是由員工自己一年申報一次,大陸個人所得稅是每月由企業為員工代扣代繳。由於台灣個人所得稅有著類似扶養親屬扣抵額度的優惠,加上兩岸個人所得稅稅率計算基礎不同,使得相同薪資基礎下,台幹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金額會超過台灣,這正是為什麼將台幹薪資移往大陸發放時,多是以人民幣稅後薪資作為勞資雙方認定的薪資依據。

如此一來,個人所得稅便是由公司承擔,類似情況也發生在派駐大陸的其他外籍員工身上,因為各國社會保險與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都不相同,以稅後人民幣薪資作為外籍員工的薪資計算基礎,是異中求同的最好方法。

2、個人所得稅改由大陸子公司承擔的會計處理原則

台籍員工在大陸的個人所得稅改由公司承擔,會計處理有兩種作法,一是將薪資及個人所得稅分別進行帳務處理,問題是財簽(會計利潤)雖然承認,但稅簽(稅務利潤)並不認帳,也就是說,由公司所承擔的台籍個人所得稅,除了無法稅前列支外,還會降低會計利潤。

另一種會計處理方法是以台籍員工實拿的稅後薪資,依個人所得稅稅率反推回去得出的含稅薪資,並以含稅薪資作為會計上公司認列的薪資成本,以避免無法稅前列支的稅收損失。

3、稅後薪資可以匯回台灣

台幹在大陸納稅後的薪資,憑完稅證明可以至銀行結匯為美金匯回台灣,但也有台商不願為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以其他費用名義將薪資發給台籍員工。

雖然實務中有些台幹利用黑市將人民幣結匯為美金,再利用外管局允許外籍個人每天可以自由匯出1萬美元不需審批的規定,將薪資匯回台灣,但還是須注意外匯上的法律風險。

【2008-01-16/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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