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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退新制年金保險免稅 初審過關
內容 記者謝錦芳/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十日初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針對勞退新制「個人帳戶制」與「年金保險制」之課稅一致化,勞工自願提繳,每月二者合計在月薪六%之內,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將來退休時領取退休給付或年金給付,則適用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規定。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指出,這項免稅規定若三讀通過,將自明年起實施,選擇勞退新制「年金保險制」的勞工在後年報稅時適用。這項免稅措施對年金保險市場是大利多。

勞退新制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勞工得在每月工資六%範圍內,自行提撥退休金,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中扣除,享有免稅優惠;但是每月提撥購買年金的勞工卻無法享有免稅優惠,造成不公平,因此所得稅法必須配合修正,將二者的課稅條件一致化。

勞退新制上路後,所得稅法未配合修正,也形成另一個漏洞,選擇新制的勞工每月薪資提繳六%可以免稅,將來退休時領取退休給付,也不必繳稅;選擇年金保險制的勞工,每月提繳未享免稅優惠,將來領取年金給付時則可適用保險給付免稅規定。

因此,這次修法同時規定,無論選擇「個人帳戶制」與「年金保險制」者,將來領取退休給付時,都適用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規定。

張盛和指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退職給付採定額免稅,其計算方式分三種,以第一種為例,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依這項公式計算,一般勞工退職所得多半課不到稅。

【2007-12-11/中國時報/B2版/投資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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