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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退休金或年金險合計自提6%免稅 立院初審通過
內容 年老領取退職所得,要課綜所稅

記者王信人、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勞工選擇勞退新制者,每個月從薪資中自提退休金或年金保險「合計」六%,免課個人所得稅;但年老領取退職所得,要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這是否為保險業者的辦理年金保險的「利多」?保險公會祕書長洪燦楠表示,除非勞委會能配合修法,修掉勞退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二百人以上」,及半數員工同意等,才可辦理年金保險。洪燦楠說,台灣中小企業不應有人數限制,才有可能發展商業年金。

勞委會則表示,願意修改勞工退休金條例,降低公司投保年金保險的門檻,從現行「兩百人以上事業單位」,放寬到「公司二分之一以上員工同意、經勞資協商確定」,以回應國內保險業的需求。但是年金保險的「保證收益」,勞委會仍堅持不得低於兩年定存平均利率為基準。

勞退新制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上路後,勞工每月從薪資中自提六%,不屬於薪資,免課所得稅。但這有兩個漏洞,首先,薪資自提六%可以免稅,但是在最後領取退職所得時又免,造成雙頭免稅;而另一方面,勞工自提六%,購買年金保險,卻不能免稅,也讓保險業者批評,要求補救。

因此,財政部提出所得稅法十四條修正案,昨天終獲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與衛環委員會聯席會議初審通過,從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勞退 新制的勞工自提退休金或年金保險,「合計」在每月薪資的六%以內,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中課稅。但也有配套措施,年金保險費部分,不能適用所得稅法十七條每人每年列舉扣除二.四萬元的好處。

同時,昨天初審通過退職所得修正定義,增列一項,依勞退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或依該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屬於「退職所得」,須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至於,勞退舊制沒有「自提六%」,在薪資階段已課稅,所以勞退 舊制在領退休金時點就不必當成退職所得課稅。

【2007-12-11/工商時報/A2版/政策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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