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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公部門各業之臨時僱員 自明年起適用勞基法
內容 公告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發佈單位:勞動條件處第一科
發佈日期:2007-11-30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

主旨: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

公告事項:

一、公部門各業,包括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

二、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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