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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轉換職場 權益別跟著睡著了
內容 張明暉/專題報導

 政府新推動的勞工退休金條例,將自明(九十四)年七月實施,該退休金條例最大特色,與現行勞基法不同之處,是累積提存的退休基金,可跟隨勞工更換工作機構的同時,辦理移轉的功能;換言之,勞工提存退休基金,不論存放退休金專戶,或是購買年金保險方式,所累積的退休金餘額,即是勞工的權益。薪水族進行工作轉換時,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由於未來辦理年金保險的壽險公司,可能有很多家,讓企業主為勞工朋友購買年金保險,有較多的選擇機會;但若勞工由甲公司跳槽至乙公司,而甲公司投保丙壽險機構,乙公司是投保丁壽險機構,此時將面臨年金保險契約,以及投保單位移轉的問題。

 根據勞委會訂定的勞工退休金條例,在第三十八條有明確規範,若勞工由甲公司離職,轉任職乙公司;其年金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應轉由乙公司擔任,負責繼續繳交保費的責任。

 若甲公司在丙壽險機構投保,乙公司選擇丁壽險公司,該勞工由甲公司跳槽乙公司,其投保年金保險的壽險機構,亦應改由丁壽險機構承保;此時新舊雇主參加的年金保險,如保費提繳率有所不同(因工資不同所致),其差額應由勞工自行負擔,但若新雇主願意承擔差額者,不在此限。

 此外,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亦明確規定,勞工在甲公司服務期間,以購買年金保險方式提存退休基金;但若跳槽至乙公司之後,如選擇不繼續投保年金保險,新雇主需為其提存個人帳戶的退休基金。

 為保障勞工朋友投保年金保險的基本權益,將要求壽險公司開發的勞工年金保險商品,其每年平均收益率,不得低於當年銀行業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壽險業者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提供雙軌制度,即個人帳戶制與年金保險制二種;但雇主只提供一種負擔,依勞工薪資的六%為提存原則,任由勞工選擇提存的標的,選擇個人帳戶制,抑或是年金保險制。

 但若勞工朋友同時選擇二種提存標的,俾增加退休基金的來源保障,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負擔提存個人帳戶的退休基金,而購買年金保險的保費支出,由勞工朋友全額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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