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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退年金保險 契約移轉可化繁為簡
內容 蔣國屏/專題報導

 針對勞工退休金條例明年七月實施後,許多更換工作機構勞工,勢必會面臨的年金保險契約移轉問題,宏泰人壽高級講師許櫂廷建議,可仿照國外以單一產業公會或多企業結合體為單位,和一家保險公司簽約,則所有這類結合體內成員旗下員工跳槽、換工作,仍都是與同一保險公司配合,便能解決多數年金保險契約轉換的問題。

 台灣人壽認為,雖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八條明文規定,勞工離職再就業,所屬年金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題繳保費,新舊差額保費除雇主自願負擔外,由勞工補足差額,但由於公司文化、營運等條件有所不同,勢必會發生許多特殊狀況,因此在勞退條例明年正式實施前,一定得就年金保險契約移轉問題,明確訂出以保障勞工權益為最高指導原則的銜接規範。

 宏泰人壽高級講師許櫂廷歸納未來可能發生的狀況後,做出假設,即甲君在A公司任職,A公司年金與X保險公司配合;甲君跳槽到B公司後,B公司年金與Y保險公司配合,可能發生的第一種狀況,為甲君跳槽改選個人帳戶至原保單自行處理,如不續繳,應不得解約領保價金,且該保價金也不得隨意動用,可能移轉到勞保局個人帳戶中或Y保險公司,也可能仍保留在X保險公司。

 如甲君仍選擇商業年金制,但因B公司是和Y保險公司配合,許櫂廷指出,除非兩家保險公司有建立一個銜接機制,例如延續年資,或可採取保價金自動移轉等技術性動作,否則依目前環境來看,甲君在Y保險公司所做行為是屬於重新加保。

 許櫂廷強調,除非B公司願意繳保費到X保險公司,如有差價,由甲君或B公司補足(如果換工作後薪資較低的話)。不過,往往又牽涉到兩個狀況,一為勞退條款規定一公司以向一保險公司投保為限。

 二為如B公司願意替甲君繳交前家保險公司,即X保險公司的保費,則人事部門可能會有成本過高問題,畢竟公司內乙君過去和Z保險公司配合,丙君又和W保險公司配合,一對多結果,企業人事部門勢必不勝其擾,連帶也會影響公司及員工選擇商業年金意願。

 固然,如果A與B公司恰巧都與同一保險公司配合,就沒有移轉問題,但排除這種巧合性,許櫂廷建議,可仿照外國作法,以單一產業公會或多家企業結合體為單位,和一家保險公司簽約,也就是所謂的B to B,即所有結合體內成員旗下員工跳槽、換工作,都是與同一保險公司配合,這樣便能有效解決多數年金保單轉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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