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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退制度新解》雇主同意可選舊制 關係企業調派
內容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勞委會昨日針對勞工遭調動到關係企業,適用勞退新舊制的問題做出解釋。勞委會指出,勞工如被調動到關係企業,除非雇主願意讓勞工繼續適用舊制,否則一律適用新制,勞工本身並無選擇新舊制的權力。

勞退新制規定,原本選擇勞退舊制的勞工,如果跳槽到新公司,一律適用新制,但勞工如果是被調動到關係企業,該適用舊制或新制的問題則一直沒有清楚解釋,引發勞雇關切。

勞委會昨日正式做成解釋指出,勞工在關係企業間調動,因各公司都屬於獨立運作的私法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屬離職後再受僱之情形,應依法適用勞退新制。

不過,如果老闆希望提供較佳的勞動條件,讓員工退休後能多領一些退休金,雇主有兩種作法。其一,調高新制退休金的提撥率,其二是當勞工符合退休要件時,仍依舊制退休金之標準,扣除已提撥之新制退休金後,依舊制退休金的給與標準,補給差額。

勞委會表示,只要雇主願意從優給與,都屬法令許可範圍,勞委會樂觀其成。

此外,由於本國銀行被外資併購或與其他銀行合併的情況日益增加,勞委會同時也針對屬於「被消滅」的合併公司勞工所適用勞退制度,做出解釋。

勞委會指出,企業併購法第十六規定,同意留用者原工作年資,應由併購後的存續、新設或受讓公司繼續承認;至於不願意留用者,依該法第十七條規定,應由「併購前之雇主」(亦即原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後(未依法預告者則需支付勞工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勞委會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賦予企業併購事件中繼續留用的員工,可繼續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 勞退舊制)的權利。換言之,如果公司遭到合併,員工不論選擇勞退 新制或舊制,新公司都要全部概括承受,勞工退休權益不變。

【2007-08-28/工商時報/A10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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