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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公司被併 退休權益不變
內容 員工不論選擇勞退新制或舊制 新公司須全部概括承受

記者陳芝艷/台北報導


去年以來不少問題銀行、本國銀行被金融機構或外商銀行合併,部分行員眼看著就要退休,公司卻被消滅。

勞委會指出,被消滅公司的員工,不論選擇勞退新制或舊制,新公司都需全部概括承受,如果沒有被新公司留用,新公司也必須付資遣費。

去年以來,竹商銀、僑銀被外商銀行合併,幾家被拍賣的問題銀行如:台東企銀、花蓮企銀,也順利被荷銀和中國信託標走,接下來還有中華商銀、寶華銀行等著公開拍賣,不少行員擔心移轉到新公司後,退休權益能否受到保障。

根據勞基法第20條,只要公司合併當時新雇主決定留用的員工,其工作年資就要合併之前的年資一起計算。也就是說,即使上班族待在被消滅的公司,後來移轉到新公司,計算退休金的年資並不會受影響而縮減。

勞委會強調,被消滅公司的員工,不論原本是選擇勞退新制或舊制,新公司都必須概括承受。由於舊制的退休金是由雇主支付,對選擇舊制的員工來說,可能會擔心公司付不出這筆退休金。

但根據企業併購法第15條規定,消滅公司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在支付完勞工的退休金和資遣費以後,餘款應移轉到存續公司,而且相關法令也要求,要按勞工的年資、人數和工資比例移轉。

也就是說,新公司雖然從消滅公司承受了選擇舊制的員工,但同樣也承受消滅公司所累積的舊制退休準備金。

如果是不留用,消滅公司的員工也可以領到一筆資遣費,若員工在消滅公司同時有舊制和新制的年資,公司在計算資遣費時,也要各依舊制和新制的資遣費規定,把兩段年資的資遣費都計算給員工。

【2007-08-27/經濟日報/B2版/退休金算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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