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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稅官盯上勞務承攬代替薪資避稅
內容 記者楊穆郁/台北報導


繼實物捐贈之後,另一種節稅操作手法─以承攬勞務契約報酬代替薪資,造成勞、資互惠的情況;惟最近國稅局已經注意到了。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企業與自然人所簽訂之「勞務承攬契約」,其契約內容如係約定提供勞務者,必須經常擔任其指定之工作,且非經單位同意不得就任他職,該自然人所領取之報酬,屬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並非執行業務所得。

由於執行業務所得可享有扣除相關成本的賦稅優惠,而薪資所得卻只可每年每人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七萬八千元,因此,有部份受薪階級,於是想出以承攬勞務契約報酬代替薪資所得,想藉以降低稅負;而企業為因應勞退新制實施,為避免提繳退休金的負擔,也樂於配合,以簽訂勞務承攬契約方式僱用勞工,代替給付薪資所得。不過,國稅局似乎已經注意到了。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以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均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又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各種薪資收入為其所得額。

【2007-07-17/工商時報/A10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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