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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問:本公司為外商在台分公司,負責人由台籍員工掛名(委任經理人),其實為聘雇勞工身份,而非真正雇主,請問應當如何使其採個人帳戶制?
答: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以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的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工作者,以及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退休金到個人退休帳戶內。
問:我的勞保曾經中斷過,是否會影響勞工退休的年資?
答:勞工保險與勞動基準法的年資,二者並不是同一概念。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2條規定,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退保,其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的保險年資應當予以併計。所以,以勞工保險而言,參加勞保中斷,其中斷前後的年資可以合計。至於勞動基準法的年資,則是勞工受雇於雇主工作的期間,當勞工離開原有的雇主,受雇於新的雇主,其先前的工作年資,除非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必須承認其原有的工作年資外,勞工受任於新、舊雇主的年資,並不需要予以併計。
問:依據勞退新制,如果符合請領月退休金的資格,是否可以要求一次領完?
答: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因此,符合得請領月退休金資格的勞工,如不願意請領月退休金,依法當然是可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