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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動4字第0950109148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12卷241期34130頁
要旨: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所稱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
全文內容: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所稱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不包含事業單位已依法結清勞動基準法保留年資之勞工、委任經理人、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新進之勞工,及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受僱工作之外國人等之工資。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 第46條(95.05.30)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58條(93.06.30)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2條(9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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