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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動保障專欄》勞退選新制結清舊制怎麼算
內容 勞工保險局


苗栗縣張小姐來函詢問:

請問我94年7月1日以前就在現在的公司服務,勞退新制實施,我選擇參加勞退新制,與雇主約定結清新制施行前之工作年資,結清工作年資的退休金要如何計算?老闆說我一定要把結清的退休金存入勞保局的退休金個人專戶內,這是真的嗎?那我存進去後何時才能提領?如果我已申請將結清新制施行前工作年資之退休金移入個人專戶核准了,後來因故無法繳納時,該如何處理?

勞保局答覆:

勞工選擇自94年7月1日起適用勞退新制者,所保留新制施行前之工作年資(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舊制年資),可與雇主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該結清工作年資之退休金給付標準係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以後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至於是否要將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存入勞保局的個人退休金專戶,係由勞工個人意願決定,老闆不得強迫勞工一定要存入。勞工如決定要將約定結清之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者,應填具「結清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移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申請書」,並檢附中央信託局出具之勞工結清舊制給付通知書(第二聯)及支票影本或中央信託局寄發予單位勞工退休金監督委員會核准撥付退休金函及撥付清單影本直接寄送勞保局辦理移入手續。

該移入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之結清退休金,在沒有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條件前(也就是60歲前),不得領回。另外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也可以部分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但該段舊制工作年資不得併計為新制提繳年資;只有「全額移入」者,該舊制工作年資,才可以併計入新制提繳年資。

勞工申請將舊制年資結清之退休金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核准後,於勞保局規定期間內如未將約定結清之退休金繳納到勞保局者,勞保局將另函通知勞工註銷該申請案,其日後如仍欲將該筆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時,應另案重新提出申請。

【2006-12-18/聯合晚報/9版/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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