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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台籍個人所得稅繳納實務
內容 劉芳榮


越來越多台商在兩岸實施利潤中心,而將派駐大陸台籍主管的薪資全部移至大陸子公司,改以人民幣支付,衍生許多無法解決的台籍個人待遇及相關福利問題。

舉例來說,大陸個人所得稅是由企業每月代扣代繳,與台灣規定每年3、4月間,個人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方式不同;且以相同薪資比較,在大陸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要比在台灣來得高,造成很多台籍主管抱怨,派駐大陸後,個人所得稅增加而導致實質收入減少。

台籍主管如果在台灣不支領薪水,也會衍生個人社會福利上的難題,雖然「健保」問題可以透過自己在區公所投保解決,但「勞保」就會面臨投保期限無法繼續的窘境。對那些已投保十幾年的人來說,無法投保至期滿也是項損失。

最麻煩的大概是勞退新制實施後的退休金問題,如果台籍主管薪資全都在大陸領取,很可能造成日後在台灣領不到退休金,這些實務問題目前都無法解決,卻又是台資企業為派駐大陸台籍主管進行個人所得規劃時,首先要面對的難題。

如果以大陸剛公布的個人所得稅課徵規定來看(台籍人員也適用),大陸官方已揚棄過去個人所得稅完全由企業代扣代繳的作法,改以企業代扣代繳及個人主動申報雙軌並進,在新規定強制要求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的五種條件中,以年收入超過人民幣12萬元,便要在每年1月到3月主動向地稅局申報個人所得稅,最受到台籍主管關注。

台籍主管在大陸申報的月薪資,都是以滿足地稅局最低要求為申報依據,幾乎沒有人會把在台灣或境外支領的其他薪水也在大陸申報,現在地稅局要求台籍主管申報月薪資超過人民幣1萬元已是很常見的現象,將來會有許多台籍主管必須要主動申報個人所得稅,台商人力資源或財務部門也會增加新的工作。

要解決台籍主管在大陸境內個人所得稅風險,是要徹底滿足所在地地稅局,對台籍個人所得稅申報的底線,且每年跟隨地稅局的要求調整。個人所得稅是地稅局管轄,屬於地方政府裁量權限,地稅局有權對台商申報個人所得稅的金額表示意見,這也是為什麼不同地區的台商,會有申報月薪資的不同標準產生。

其次,台商可透過權利金匯出、勞務費匯出等合法途徑,在境外建立起另一個薪資部位,扣除已在大陸支領的薪資後,其他差額的薪資部位由這個帳戶補足,否則台商要在大陸個人所得稅規定、公司推動利潤中心等多方面限制下取得平衡,是件極不容易的事。

許多歐、美、日派駐大陸主管,在大陸支領的薪資,都是以稅後實際到手的金額,作為薪資計算依據,至於在大陸繳納的外籍個人所得稅由雇主承擔,這也是台商在計算用人成本時的考量方式之一。

【2006-11-15/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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