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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稅務問答》勞務承攬報酬 非執業所得
內容 北區國稅局


邇來常有用人事業或單位詢問,因應勞退新制實施,為避免提繳退休金的負擔,而以簽訂勞務承攬契約方式僱用勞工,所給付報酬,可否歸屬為執行業務所得?

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答覆:

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所得均屬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又薪資所得計算,以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執行業務所得係個人以其特定技能自力營生而取得之所得,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其兩者性質有別。用人事業或單位與自然人所簽訂「勞務承攬契約」,其契約內容如係約定提供勞務者須經常擔任其指定工作,且非經單位同意不得就任他職,亦不得將勞務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該自然人按月、按日、按件或按銷售業績所領取報酬,應屬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並非執行業務所得。

【2006-11-09/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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