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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中途解聘外勞 雇主須通報勞工局
內容 記者朱武智/台北報導


勞委會宣布,十一月一日起,雇主與外勞中途解除聘用關係,必須三天內通報當地勞工局,勞工局應在外勞離境前主動查明勞雇之間是否「互不相欠」,以及是否經外勞同意。如違反上述做法,雇主不得再申請遞補外勞。

這項新措施勞委會早在八月就拍版定案,但遲遲未公告施行,主要是擔心雇主不了解法令內容,反倒違反規定而喪失遞補外勞的資格。加上新制要求雇主必須通報,民眾覺得麻煩而反彈,才決定先公告並加強宣導,十一月起正式適用。該政策影響全國超過三十三萬名外勞和雇主。

勞委會審議通過《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其中重大修正為,雇主中途解除外勞聘僱契約時,必須在三天內通報當地勞工局,確認雇主無積欠外勞工資等違法情事,且外勞也同意遣返,勞工局核發證明文件,雇主才可據此申請遞補外勞。

據了解,勞委會接獲許多檢舉案指出,中途解約的外勞都被雇主惡意遣送回國,根本沒領到工資,外勞毫無機會申訴,頂多出境前利用機場投訴專線電話抱怨。勞委會因此明訂相關規定,使雇主與外勞能平順協議終止聘用契約。若外勞因故死亡而雇主要申請遞補,須繳付申請書及外勞死亡證明。

為配合勞退新制,新措施增列「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已依規定辦理勞資會議」作為各縣市勞工局開具證明的檢查項目。若企業雇主未依法提繳新制勞退金,勞工局不核發招募許可,企業雇主就不能聘僱外勞。對於聘用幫傭、看護等一般家庭類雇主,若因仲介業者疏失,導致雇主未依期限辦理相關申請,造成聘僱許可逾期失效,勞委會新修正措施中,雇主可補辦申請,同一案別以一次為限。

勞委會職訓局主任秘書廖為仁解釋,縣市勞工局查察外勞中途解約是否有異常、受委屈,純屬執行技巧問題。例如,可打電話詳聊,不一定要見面,就能減少人力負荷。若新制實施真的導致勞政單位人力嚴重不足,勞委會將檢討,必要時動支就業安定基金,增聘人手或作為獎勵金。

【2006-10-09/中國時報/A8版/社會脈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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