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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企併法大修 勞動契約 應隨存續公司移轉
內容 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勞工聲明不留用

記者陳秀蘭/台北報導


經濟部昨(7)日完成「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因應企業併購趨勢,受轉讓的企業及業務單位,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勞工聲明不留用,否則,勞動契約應隨同存續公司移轉,存續公司需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舊勞雇關係。

現行勞基法對企業併購的規範,除新舊雇主商定留下的勞工外,其餘勞工將全面終止勞動契約。不過,因應未來企業併購趨勢,勞委會昨天在「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會議中建議,存續公司應概括承受舊公司勞動契約,勞委會將透過勞基法的修正,保障勞工權益。會中並決議,刪除現行企業併購法規範有關轉讓企業雇主提撥勞退基金規定。

經濟部昨天邀集金管會、勞委會等單位討論「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修正條文超過大半,幅度之大,為企業併購法自91年公布實施以來最大的一次。企業併購法上一次修正是在93年5月。

經濟部指出,由於企業併購已成趨勢潮流,特別是允許金控公司設立後,金控併購頻繁,但也因為企業併購,讓售企業勞工糾紛,層出不窮,勞委會為保障勞工權益,因應企業併購趨勢潮流,要求刪除企業併購法第15條、16條及17條,排除新雇主提撥勞退基金的規定,由勞委會透過勞基法修法,規範併購企業勞工權益。

據了解,勞委會已在勞基法修正草案初稿中明訂,除新舊雇主有商定留任員工外,餘則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終止契約,發給勞工資遣費。事業單位轉讓時,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勞動契約隨同移轉。這些規定打破過去勞基法對企業併購,未賦予新雇主必須概括承受舊雇主勞動契約規定。

【2006-09-08/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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