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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勞委會積極推動勞工相關法令修法,雖然「預告提前離職」等相關規定並不利勞方,但也有些對勞方有利。
例如有關雇主事業轉讓,過去都是由雇主主導勞工去留權,將修法改成由勞工掌控去留權;未來企業轉讓,新舊雇主應在轉讓基準日卅天,以書面徵詢勞工是否同意留用,勞工應於接到通知十日內表達是否同意留用。
此外,也首度全面修正並加重雇主罰責,未來雇主積欠勞工薪資,罰鍰將提高四倍,最高可罰卅萬元;積欠資遣費或勞退舊制退休金可裁罰三萬到三十萬元。
定期契約部分的修法,對勞方是利或弊,較有爭議。不過,勞工團體認為雇主將會大批解雇原聘勞工,改以定期契約工代之。
【2006-08-27/聯合報/A10版/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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