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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在新主委領導下的勞委會近來可真是多事;甫於日前透露要提高勞保新投保年齡及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上限至65歲,立刻又傳出正研議修改勞保老年給付計算基準。由於修改之後的新制將使大部分勞工的老年給付大幅縮水,因而此議一出,全國總工會、全國勞工總會等群起反對。不過這一次我們卻要為勞委會的智慧與勇氣給予肯定,希望他們能堅持正確方向,貫徹到底;然而為了精益求精,的確還有一些更趨良善的空間。
目前的勞工退休制度已經從去年7月改成新制,勞工的退休金每個月提撥至個人退休專戶;因此最後退休時可支配的金額多少,除了取決於勞退基金監理機構的投資績效之外,根本的決定因素即在於勞工每月薪資之高低。如果投資績效良好,足以抵消物價波動的影響,甚至還能反映經濟景況之良窳,勞工即可獲得公平而合理的退休給付。
但勞保的老年給付則一仍舊貫,依照勞工服務的年資以及其退休前三年平均每月投保金額計算。這就牽涉到幾個不盡公平與合理的問題。其中之一,在昨日的社論中也曾提及,勞工不論工作年數多少,只要依年資累積的基數達到45個,則其後的工作年數對老年給付均無任何貢獻,等於統統白做。
這樣奇特的制度,考其設計初意,當在鼓勵勞工提早退休,同時也讓勞保的負擔不致過於沉重。然而目前勞委會想盡辦法要延長工作期間、提高退休年齡,以減輕步入老年社會的負擔,則與既有的制度恰好是背道而馳,卻絲毫未曾考慮加以改正。
另一個問題就在於,老年給付不循先進國家的成例,依勞工在其投保期間的薪資累計總額計算,而以退休前三年的平均薪資為基準;對一般勞工而言,初入行的報酬低、工作數十年後薪資可能攀升到最高峰,因而只計最後三年,自然有偏高之虞,尤以攀升愈快者愈為有利。而且據估計占投保人數一半,數量高達400萬的無一定雇主而以職業工會投保的勞工,投保初期保額故意壓至最低以求減少保費,到最後三年則將投保薪級大幅提高,以賺取高額老年給付,正充分暴露此制以其他投保人為犧牲之偏頗不公。
因此當勞委會擬改以一套複雜的公式做為計算基準以反映勞工整個工作期間的平均報酬,上述問題即可迎刃而解。這一套公式是在每個月都算出全體勞工的個別薪資與全體平均薪資對比值,以確立其相對地位,再將每人工作期間的全部比值平均之後,根據最後三年全體勞工平均薪資水準與此比值的相乘積決定退休勞工的老年給付計算基準,乘上由年資所決定應給付多少個基數之後,即為其退休給付。
這種計算方式除了依各勞工在全體勞工的相對地位計算給付金額之外,還有一個好處:每個月全體勞工所算出的個人比值,有的大於1,有的小於或等於1,其總平均值恰好等於1,既不多也不少;所以當老年給付依平均比值決定其高低時,全體的總平均大體也不會偏離1太多,使老年給付的總額與給付當期全體平均薪資保持一個合理而安定的關係;這是舊制完全無可比擬的。
基於這樣的比較,我們對勞委會擬採新制取代舊制,本應欣然贊同。但正如勞工團體所抱怨的,用同樣的年資、同樣多的基數,依新制所計算的老年給付會較舊制減少甚多,而使全體勞工因而受到甚大損失。之所以會減少,其原因正在於過去的計算基準是退休前三年薪資達到高峰時的金額,而新的計算依據則回歸到全部工作時間,後者自較前者為低。
但省錢或剋扣勞工的老年給付既不是採取新制的目的,勞委會即應從善如流,立刻更正此一偏失。有兩個可行的方案。其一是將計算基準乘以一適當倍數,如1.1,而將新舊二制的給付總額大體拉平,以減少受到不利影響的人數。但更積極的做法應為,趁此機會放寬最高領取45個基數的上限,做得愈久領得愈多,則給付總額會因而拉高,而與舊制出入甚小。這樣做,既不致慷勞工之慨,又同時鼓勵勞工延遲退休期限,減輕全社會老年安養負擔,會一舉解決既有的問題。
【2006-04-13/經濟日報/A2版/財經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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