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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社論》勞資都罵 得利者誰?
內容 社論


行政院勞委會研擬將勞保初次加保年齡上限從60歲提高到65歲,並且爭取在兩年內將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上限也同步提高。此議一出,企業界與勞工界一片譁然,而且雙方都同聲反對;我們不免質疑政府究竟所為何事?

細思反對的原因,就恍然大悟,現行的勞保法與勞基法這兩項攸關勞工福祉的法律,根本就是多管閒事,強以公權力的黑手插進市場機制運作的環節,結果勞工未必受惠,企業則不堪其擾。好不容易惡法亦法地勉強適應數十年之後,勞委會又要攪亂一池春水,平添許多紛擾,當然免不了兩頭挨罵。

不論勞保法還是勞基法關於退休的規定,都是政府硬要以法律規定原本應由勞資雙方在企業內部解決的事務;而且干預的機制草率魯莽,錯誤百出,以致其實際成效並未顯現,引發的弊病卻層出不窮。我們多年來就再三強調,退休制度只代表薪資給付的延後處理模式;因而一個企業不論是否明文規定退休辦法,都早在勞僱雙方的同意之下,採取了某種處理模式。有些雇主老婆心切,生怕員工不會理財、不知籌謀退休之後老年生活所需,就從每月的薪資當中硬生生切下一塊來,等員工退休或具備某些條件之後方才給予。對這種企業,政府與許多學者專家都讚譽不絕。

有些企業則不然;或受制於同業競爭,或信任員工自行安排退休生涯的能力,或者存心玩朝三暮四的把戲,讓無知員工誤以為現金給付高,就代表企業待遇好;不論如何,雇主選擇將全部薪資按月或按週一次發放。這樣的企業就常被學者與官員誣指為苛待員工,虧欠退休給付。

不過不諳事理者本居多數,政府才先後訂定勞保法與勞基法,強迫每位雇主都必須依一定條件為員工投保,按月撥出保費,員工在年滿多少歲、工作多少年之後,依退休前6個月平均薪資按照一定基數領取多少個月的退休金。同時規定,勞工過了60歲,雇主即可免除投保之責,員工到60歲就必須強迫退休;而且一旦年資累積到可領取45個基數的上限,就只准繼續繳保費,不能增加退休金可領取的月數。

就是這一套荒唐可笑的制度目前正要修定,但修定的不是原本具有的荒謬與偏弊,而是容許那些年過60重回職場者可以重新投保,以及強制退休的年齡上限再往後延長五年。前者可說食之無味;後者則在雇主來看,生怕勞動成本會隨之提高,因而業界龍頭立刻表示,除非45個基數的上限不許增加,而計算平均薪資的基準從六個月延伸到退休前五年以免使給付提高,否則不贊同改制。而勞工的立即反應則是:要求延後退休五年,工作時間拉長,保費繳付時間增加,給付卻維持原狀,這樣的改善只是改壞,哪有什麼好處。

從這三方面無聊又可笑的爭議中,我們只看到一件事情:沒有一方真正為老年勞工著想,希望有效改善其老年生活。真要往這個方向思考,不但所謂初次投保年齡這種荒謬的規定要完全廢除,還要想辦法以政府的額外給付引導60歲以上的勞工與其雇主更踴躍地為那些不知老之將至的勇者創造更多工作機會。因為正如勞委會所顧慮,在今天這個出生率日低、老年人日眾的國家,只有靠老年人自食其力,這個社會才能承擔起照顧老人的重任。

至於規定強制退休年齡,在今天國民平均年齡已近80的大環境之下更顯得荒誕不經;只要老當益壯,誰能強迫他那一年退休?關鍵又在於退休金的計算;其實不論依那個月的薪資計算或給予多少個基數,都偏頗而不周延。最好的制度就是去年7月已經實施的勞工個人專戶,工作到幾時、每月薪資多少,自然就會有多少進帳。因此只要規定未來年滿60或已領取過一次退休金者,其退休給付一律依照新制,則勞雇雙方的顧慮即一筆勾消。

在此之外,勞委會才該認真思索,如果能夠引導更多老年勞工留在職場,全社會因此而得釋重負,則政府該投入多少資源、建立何種誘因、制定那些辦法。這才真是為老人福祉著想又讓全民獲利的全贏之道。

【2006-04-12/經濟日報/A2版/財經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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