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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 鑫
勞工退休金條例自民國94年7月1日實施以後,筆者將相關法規與實施實務相繩,愈發覺得勞退新制問題重重、而且部分規定極不合理,筆者玆分析如下: 勞退新舊制選擇規定不合理
1、政府極力推行勞退新制,必然認為勞工退休金條例所代表的勞退新制,應該要比勞動基準法所代表的「勞退舊制」來得好,是以,理性的勞工應該會選擇「勞退新制」,政府也不應該怕勞工執迷不悟選擇「勞退舊制」才對。惟究應如何選擇,實應尊重勞工自決。
2、依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原適用「勞退舊制」勞工,如先選擇(或暫不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者,政府為他們設計了五年期的「浪子回頭條款」,亦即,在民國99年6月30日前,仍得再改選擇「勞退新制」。惟若原適用「勞退舊制」勞工,如先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者,該等勞工面對的是「易水寒條款」,亦即,壯士一去兮不復返,不得再改選擇適用「勞退舊制」。
3、筆者不禁要問:既然「勞退新制」那麼好,政府為什麼這麼怕勞工後悔想改選擇適用「勞退舊制」呢?
【勞退新制年滿60歲方可請領退休金規定不合理】
1、在「勞退舊制」下,勞工在(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2)工作25年以上者,即可自請退休請領退休金。而在「勞退新制」下,不管工作幾年,勞工非得等到年滿60歲方可請領退休金(若想提早領的話,必須由遺屬請領)。
2、筆者認為勞退新制應放寬退休金請領年齡,以裕勞工自決相關退休金請領規劃。
【強制退休,勞退新制沒保障】
1、在「勞退舊制」下,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雖得強制其退休;惟遭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雇主除應依規定給付退休金外,另應額外加給20%退休金作補償。
2、在「勞退新制」下,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仍得強制其退休;惟遭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勞退新制」卻未規定勞工可以從雇主或政府得到額外補償;
亦即,「勞退新制」對因「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遭強制退休勞工,完全沒有額外保障。
3、又在「勞退舊制」下,年滿60歲前遭強制退休勞工,可立即請領退休金;惟在「勞退新制」下,年滿60歲前遭強制退休勞工,仍應等到年滿60歲方可請領退休金,筆者不禁問:「這是什麼爛制度」?
【2005-12-13/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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