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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高泉錫/報導
勞退新制上路後,部分企業在企管顧問「亂開藥方」下,「以定期契約取代試用」,藉以規避資遣費、勞退金,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陳益民強調,雖然勞基法施行細則取消「試用期」規定,改由勞資雙方協商,但只要受雇,雇主均需按月提撥勞退金至勞工個人帳戶,如不續用也必須支付資遣費。
勞基法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施行細則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臨時性工作:是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部分企業以定期契約取代試用並不合法。
依規定,職場新鮮人若是不適任,企業依法應給付資遣費;由於目前勞動基準法未明確規定「試用期」,企業必須多負擔一筆新進人員不適任的資遣費,為因應人事成本增加,部分企業甚至以簽署「三個月」的定期契約來規避資遣費。
原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試用期」的規定刪除後,由於法無明文,一旦聘請新進人員後,不論僱用天數為何,都需支付資遣費,為部份企業避免人事成本增加,與新進人員訂定「三個月定期契約」,一旦發現不適任,以契約約滿不續約來逃避資遣費的發放。
勞委會強調,只要是屬不定期契約工作,就不能巧立名目要求勞工簽定期契約,如查獲違法,除予重罰,雇主也需補發勞工資遣費、補提勞退金。
【2005-11-17/民生報/A2版/新聞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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