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巫 鑫
一、勞退新制與18號公報:
勞工退休金條例所代表的勞退新制,是為財務會計準則第18號公報所稱「確定提撥退休辦法」(勞動基準法所代表的勞退舊制,是「確定給付退休辦法」)。
雇主依勞退新制規定,按月提繳一定數額勞工退休金,交付受託人(勞工保險局)保管運用,於員工退休時(年滿60歲),由受託人支付屬於該員工勞工退休金(含雇主提繳數及其孳息)。
依「確定提撥退休辦法」,員工所能領取退休金,決定於雇主提繳金額多寡及其孳息大小,雇主並不保證退休金給付數額,其精算與投資風險實質上由員工承擔(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
因此,在勞退新制確定提撥退休辦法下,企業應於員工為企業提供服務期間,將「應提繳退休金」數額認列為當期費用。
另外,由於勞退新制允許勞工在遭資遣時,除新制年資退休金外,尚可支領新制年資資遣費是,因此,企業尚須依照過去資遣歷史經驗,按新制年資資遣費給與標準,估計應付勞工新制年資資遣費。
二、縮減與清償:
所謂「縮減」,是在「確定給付退休辦法」下,顯著減少現有員工預期未來服務年數或削減眾多員工未來服務退休金,致重大影響財務報表事項。
因此,原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繼續在同一事業工作,而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者,除其舊制年資予以保留外,其新制年資即已適用「確定提撥退休辦法」,得以削減勞工未來服務(新制年資)原舊制退休金,是為「縮減」。
所謂「清償」,是在「確定給付退休辦法」下,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之交易:為不可撤銷交易;可解除雇主主要給付義務責任;可消除與給付義務及用以清償該義務資產有關之顯著風險。
因此,原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繼續在同一事業工作,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其所保留舊制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給與標準結清者,將可完全解除雇主對於勞工舊制年資將來給付義務責任,是為「清償」。
當確定給付退休辦法發生縮減或清償時,企業應將縮減或清償損益列入當期淨退休金成本調整。
【2005-11-08/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