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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須按月提撥2%準備金,無法領回舊制帳戶剩餘款。
記者林燕翎/台北報導
勞退新制實施後,企業不只要負擔新制退休金,仍須提撥2%舊制退休準備金。即使雇主與本國勞工全部結清舊制年資,一律適用新制,勞委會指出,如果企業內仍有聘僱外勞,雇主仍須按月提撥2%舊制準備金,無法領回舊制帳戶剩餘款。
勞委會與各縣市勞工局合作,聯手調查全國企業是否按月提撥舊制退休準備金,若未繼續提撥將提高罰則,按月罰處新台幣2萬10萬元,直到改善為止。
部分企業為避免繼續提撥舊制退休準備金,勞資雙方協議依照勞基法標準結清舊制年資,即每一年年資發給兩個月工資、超過15年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年資結清後,舊制退休金帳戶內若有剩餘款,企業就可領回。
例如企業在中信局已提撥1,000萬元,勞資雙方協商結清年資後,企業支付800萬元年資結算金後,帳戶內剩餘的200萬元,企業就可領回。
勞委會接獲企業詢問,如果員工結清舊制年資,讓全數勞工一律適用新制後,公司內若還有外籍勞工,雇主能否先領回中信局帳戶的剩餘款?
勞委會解釋,外籍勞工不分藍領外勞或是白領外勞,都屬於勞基法適用範圍,尤其是藍領外勞,雖然在台工作期間最長六年,根本無法達到舊制退休條件,即無法工作年滿15年且55歲,或工作年滿25年。
官員分析,依照勞基法規定,只要企業內仍有勞工適用舊制,雇主還需要按月提撥薪資總額的2%,提撥到舊制退休準備金帳戶內,即使外勞領不到舊制退休金,雇主仍須繼續提撥。
【2005-11-14/經濟日報/B2版/退休金算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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