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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11卷186期23901頁 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14、24條(93.06.30)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94.01.19)
要旨: 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第88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之課稅及申報規定
全文內容:
核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之課稅及申報規定:
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以依同條第2項規定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按勞工自願提繳之比率計算之;其扣除金額,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上限 15 萬元之 6%為限。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未全額移入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者,該結清之退休金,應全數依本部94年3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9790號令規定,計算退職所得;嗣後退休領取時,不再併入退職所得計算。
四、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由勞工保險局發給之退休金,應由該局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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