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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評析勞退新制系列》強制退休──新制沒保障
內容 巫 鑫


日前行政院勞委會公布最新調查,勞工對勞退新制支持度(非常支持+支持)高達86.3%,認為勞工退休後生活可獲具體保障,對勞工權益保障又向前跨一大步。

筆者不禁要質疑,這可能是因為大多數勞工不知道:「若雇主依法要求勞工強制退休,勞退新制是完全沒有額外保障的!」日前勞委會函釋,勞工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其勞動契約於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時,勞工適用勞退新制前保留工作年資(舊制年資)及適用勞退新制後工作年資(新制年資),應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是以,適用勞退新制勞工,如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強制退休要件(勞工年滿60歲;或勞工心神喪失、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仍得依法強制勞工退休。惟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其舊制年資,方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給20%退休金;而其新制年資,依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沒有任何額外保障,甚至比被資遣還不如,且該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時,若尚未年滿60歲,還要等到60歲才能具領新制退休金,真是豈有此理?

舉例而言,某勞工於民國94年7月1日選擇適用勞退新制,於選擇新制後工作三年六個月又15天,該勞工即因執行職務致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且該勞工尚未年滿60歲),遭雇主強制退休。假設自94年7月1日起至強制退休日為止,雇主平均按該勞工每月工資4萬8,200元,依6%提繳率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其強制退休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為5萬元。則該勞工得領取之新制年資退休金金額為:

選擇適用新制遭雇主強制退休

新制年資退休金=48,200元×6%×(3×12+6+15/30)=122,910元及相關孳息

選擇適用新制遭雇主資遣

新制年資退休金=48,200元×6%×(3×12+6+15/30)=122,910元及相關孳息新制年資資遣費=3 × 0.5+【(6+15/30)/12】× 0.5=1.77個基數;1.77個基數 × 50,000元=88,500元

繼續適用舊制遭雇主強制退休

舊制年資退休金=舊制年資退休金基數(4×2)× 50,000元=400,000元;400,000元×(1+20%)=480,000元所以,新制年資勞工要記得:寧可被資遣,絕不可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致不堪勝任工作。

【2005-11-01/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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